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衔接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2018-01-18 15:47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衔接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衡政办字〔2018〕5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衔接取消一批

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7〕6号)要求,市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省政府办公厅衔接取消的一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衔接落实。此次省政府办公厅衔接取消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4项,落实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12项,涉及我市衔接取消2项(其中:市本级和县级同步取消1项、市本级取消1项)。为做好衔接,确保取消事项全部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及时调整并在本部门网站公开行政权力清单,市审改办汇总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二、对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全部取消,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以任何形式搞变相审批。

三、各级各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研究制定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

四、各县市区要在文件印发之日起10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衡水市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衔接取消行政许可事项

目 录

(共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市级行政审批局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1、严格按水利部大坝兼做公路的有关要求执行,加强日常监管。2、对新建大坝拟兼做公路的,在设计阶段严格按相关技术标准把关。3、对现有大坝、坝顶已兼做公路的,水利部门应要求大坝管理单位按标准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向水利部门报告;坝顶拟兼做公路的,公路建设管理部门应委托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安全性分析报告,提出有关安全防护措施,报大坝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签订运行管理协议,对水库特殊水位期间的车辆限行、断交提出明确要求。4、督促大坝管理单位加强大坝日常巡查,定期进行大坝安全鉴定。

2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市级行政审批局、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1、严格按水利部制定的堤防兼做公路有关要求执行,加强日常监管。2、对新建堤防拟兼做公路的,在设计阶段严格按相关技术标准把关。3、对现有堤防,已兼做公路的,水利部门要求有关单位按标准进行自查,自查结果报水利部门;拟兼做公路的,公路建设管理部门应委托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安全性分析报告,提出有关安全防护措施,报堤防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签订运行管理协议,对河道行洪期间的车辆限行、断交提出明确要求。4、督促堤防管理单位加强堤防日常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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