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围绕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的实践要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快企业技术创新发展,着力推进制造强省建设,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持续强化创新主体活力
(一)激励龙头企业创新引领。
打造集群“领跑者”企业,大力培育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质量效益优、有上市意愿的优质中小企业。对“领跑者”企业上年度更新先进生产、研发、检测、试验设备,按实际投入金额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培育科技领军企业,遴选一批体量规模大、创新水平高、行业带动强的领军企业,给予创新项目、创新平台等方面的组合支持。对科技领军企业所承担的重大成果转化计划项目、重点研发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省级科技计划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壮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重点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优先纳入省级培育计划,引导企业争创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加快专精特新企业梯度培育。健全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专精特新企业递增、示范企业引领、“小巨人”企业提升的梯队培育体系,对新认定的“小巨人”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深入实施产业链领航企业培育工程,鼓励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向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发展,专注于制造业基础能力建设细分领域,实现技术质量双提升、国内国际双领先。(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推动科技型企业量增质提。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双提升计划,构建“初创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的完整梯度培育体系,每年新增高新技术企业800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二、持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四)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支持研发投入强度大的企业优先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列为“工业医院、工业诊所、工业大夫”三级诊疗体系的重点服务对象。到2025年,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的科技型企业,按其上一年度所享受优惠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给予一定比例补助。鼓励省自然科学基金与企业联合设立研发基金,引导企业加大应用基础研究投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深化国有企业研发投入“三年上、五年强”专项行动,确保国有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投入强度保持刚性增长,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研发投入年均增幅不低于20%、工业企业不低于25%。推动国有企业在股权激励、引进人才、重大科技奖项等方面制定考核激励制度,激发创新活力。(责任单位:省国资委)
(五)支持企业建设创新载体。鼓励企业自建或共建多种形式的研发机构,推动工业企业研发机构提档升级。支持企业建设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高能级创新载体,开展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研发,对晋级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300万元-500万元奖励性补助。(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六)强化产业基础能力建设。
支持省内企业围绕9大主导产业及集成电路、网络安全、生物医药、电力装备、安全应急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大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研发力度。建立工业企业创新评价体系,开展省级工业创新示范项目评定工作,每年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设备(含技术、软件等)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创新项目,在项目推介、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银保监局)
加大“三首一保”支持力度,建立健全省内先进制造业首台(套)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产品公告目录,对纳入《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公告目录》的产品,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投保企业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产品推广应用政策,构建大规模市场应用生态系统。(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七)强化工业设计赋能增效。支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10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再给予100万元支持。支持建设面向主导产业、特色产业集群的工业设计研究院,对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完成课题研究5项以上、形成专利10项以上、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按不超过建设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升级认定为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的,按不超过升级建设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持续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八)加强重大科创平台建设。在重点制造业领域布局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健全协同攻关和开放共享的新型运行机制,突破制造业关键共性技术。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对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按照国家规定予以相应配套支持。支持创建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微科技”创新中心,对为集群提供先进技术转移落地服务、且每年形成5项以上知识产权的,给予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九)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支持构建龙头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推动创新要素向其集聚,集中力量突破重点产业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对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实施的科技创新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省级科技计划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深化关键共性技术揭榜挂帅机制,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绿色环保等重点领域,依托河北工业企业服务平台,征集遴选一批补短板产品和关键核心技术,向社会发布攻关目录,鼓励龙头企业或由企业牵头多个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等社会主体积极揭榜,对省内创新联合体开展攻关的予以优先支持。经评估验收完成揭榜任务的实施主体,按其实际投入额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予以奖补。对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承担的揭榜项目,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的,不再重复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支持企业承接重大创新项目,转化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成果,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十四五”期间,省内企业作为重大科技成果受让方,单项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按照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给予最高10%的补助,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给予最高5%的补助,每项最高可补助100万元。对企业承担的省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省级科技计划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十一)强化科技特派团精准服务。推动有需求的“小巨人”企业科技特派团全覆盖,深入推进县域特色产业科技特派团赴县域开展服务,提供智力支持。对省内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科技特派团团长和成员每人每年给予2万元、1万元工作补助,省外科技特派团团长和成员每人每年给予4万元、2万元工作补助。对其中为我省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外省专家,“河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二)推进科研资源开放共享。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向社会开放实验室,提高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利用率。对符合条件、向社会开放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的单位,按对外开放服务合同额的20%给予拥有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80万元。谋划建设一批科技资源共享平台,推动知识产权、标准计量、科研文献等科技创新资源面向工业企业开放共享,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四、持续完善产业创新服务体系
(十三)打造京津冀技术创新策源地。省内企业以技术转让方式吸纳京津重大科技成果,单项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项最高补助100万元。与中科院等京津大院大所、龙头企业合作,吸引转化科技成果的,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省级科技计划给予支持,对高价值科技成果转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鼓励省内园区、企业在京津设立实验室、产业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飞地,对纳入省级研发平台管理范围的,按规定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十四)支持中试熟化基地建设。依托京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和高新区等创新园区及龙头企业,围绕前沿产品创制、概念产品试制、产学研联合攻关等中试需求,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产业上下游企业,共建中试熟化基地,为企业工程化、工艺化、规模化生产提供中间试验服务,推动创新成果加快转化为成熟技术和市场产品。鼓励中试基地在运营管理、利益共享等方面不断探索创新,形成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营的长效运行机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十五)强化产业技术基础服务。
培育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为重点行业技术创新提供试验验证、检验检测、计量等基础支撑和公共服务。对新认定的工业企业牵头创建的国家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每家100万元支持,进一步保障产业创新发展,完善重点产业技术基础体系。(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推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改进升级,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主持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的企业,每个项目分别资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支持企业创造高价值核心专利,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民营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河北省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每项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五、持续推进创新要素集聚
(十六)优化人才引进培育模式。
支持企业全职引进国家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视其业绩、贡献、能力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待遇支持,落实高端人才配偶子女享受住房、医疗、落户等公共保障服务政策。鼓励省内企业引进京津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担任科技副总,满足相关条件的,可在河北申报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京津冀互认。鼓励开展柔性引才引智,聘请兼职教授、客座专家、周末工程师等人才引进方式,帮助企业解决人才紧缺难题。鼓励企业建设院士合作重点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院士合作重点单位一次性奖励40万元,给予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每人每年8万元。(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支持构建以行业企业需求为导向、职业学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对我省推荐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人不少于10万元和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十七)加强金融精准服务。
对金融机构在重点服务领域进行创新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评选不超过10个,每个项目奖励50万元。实施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动态梯次管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支持。对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进入辅导期并在河北证监局完成备案后,给予100万元补助;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京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后,再给予200万元补助;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实现首次股权融资的,再给予融资额1%且不超过5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银保监局、河北证监局)
对在河北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脱贫县注册的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指导河北股权交易所高标准建设“专精特新”专板,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简化入板程序,减免相关费用。(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银保监局、河北证监局、省财政厅)
(十八)大力推进加计扣除政策落地见效。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投入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细化落实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推动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从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培育辅导、项目鉴定等方面细化落实举措,最大限度释放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应。(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科技厅)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根据有关政策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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