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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强化金融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实施首发债券补助
对首次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企业,按融资金额5亿元(含)以下、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分三档,市级分别给予25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发行费用补助。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申报,每年3月底前会同市发改委、市金融监管局、人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审核后兑现。(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金融监管局、人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
二、落实资产证券化补助
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沪深交易所、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成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企业,市级按发行金额0.5‰的比例对发生的中介服务费用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度内不超过100万元。每年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申报,会同人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秦皇岛银保监分局审核后兑现。(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人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秦皇岛银保监分局)
三、实施定向贷款贴息
市级对省级重点支持的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制造业企业首贷、新增的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实施贷款贴息。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贴息标准上浮10%,每年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申报、兑付。对入选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与信息服务百强、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项目、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或项目,市级按不超过其新增中长期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的10%给予一年期贴息,每家企业或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年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申报、审核认定、兑现资金。对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获得过私募投资尚未上市且估值5亿美元以上的“独角兽”企业或“潜在独角兽”企业,市级按其新增中长期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的10%给予一年期贴息,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年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申报、审核认定、兑现资金。对2020年底前发放的符合国家规定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全额和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的10%给予贴息;对2021年起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市级财政按10%给予贴息。每季度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兑付经办金融机构。(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实施供应链融资奖励
鼓励产业链核心企业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其供应商应收账款融资进行确权,支持上游中小微企业以其持有的核心企业应付账款融资。对成交金额增量排名全省前20位的,市级按成交金额的0.5‰对核心企业给予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每年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申报,会同人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审核后兑现。(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人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
五、实施政策性融资担保奖补
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财政支持力度。根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拓展和放大倍数等情况,向其补充一定数额的资本金;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户数增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不超过代偿金额30%的补偿;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低于1.5%(含)的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在获得省补贴后综合担保费率仍达不到3%的,将担保费率补至3%。每年由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兑付。(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六、实施首台(套)装备保费补贴
对纳入《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公告目录》新认定的产品,投保经银保监会备案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市级给予一次性20万元定额补贴。每年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申报,评审后兑现。(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七、落实金融业务绩效奖励
对驻秦银行业金融机构存量存贷比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按年度贷款增量0.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驻秦银行业金融机构制造业贷款增速高于全市平均增速,且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占其全部贷款比重不低于上年水平的,按年度新增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的0.5‰给予奖励,每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年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申报上年度奖励资金,会同人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审核后兑现。(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人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
八、实施“政银保”奖补
持续推进“政银保”融资试点工作,小微企业(含农业企业)贷款额度提高至800万元,市财政每年补贴贷款利息0.5个百分点、保险保费1.3个百分点,剩余利息和保费由企业承担。(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九、加强企业应急转贷支持
将应急转贷资金扶持范围扩大至全市所有企业。对10个工作日(含)内归还到位的免收垫资利息。(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十、落实出口信保政策
在省支持政策基础上,市财政再予以配套资金支持,省市合计支持比重不超过企业缴纳保费的100%,每家企业不超过30万元。每年由市外事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申报、审核、兑付。(牵头单位:市外事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一、其他事项
(一)以上政策措施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二)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压年兑现,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不享受重复奖补。
(三)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有关事项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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