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

2024-07-16 00:00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有关部门,省有关部门: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决策部署,强化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河北省耕地开垦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无法自行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方政府用于组织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二、征收标准

河北省耕地开垦费标准详见附件。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征收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2倍执行。

三、严格征收和使用管理

耕地开垦费由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耕地开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耕地开垦费主要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以及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支出等。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市、县(市、区)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规范征收和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或缓征耕地开垦费,不得擅自调整耕地开垦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对擅自减免、缓征、调整耕地开垦征收范围及标准,截留、挤占、挪用耕地开垦费的,要依纪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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